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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立法法》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2014年06月1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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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宪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更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立法法》对备案制度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6)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8)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3、违宪审查的对象。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特区经济法规;

  (6)司法解释。

  4、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

  (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提示]对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即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法律的审查程序,对于其他主体提起的审查建议,则不一定启动审查程序,而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视其“必要性”予以决定。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接受法规备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主动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5、《立法法》的规定弥补了我国违宪审查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不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违宪审查的决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的,可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注意】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重点,容易出现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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