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权益理论的沿革与发展
①公众环境权益理论源于西方国家法学界倡导的环境权论,是20世纪70年代依据宪法基本人权保障规定引申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形态。
②目前,各国和国际组织对环境权的一般表述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虽然已为一些国家的宪法所确立,但由于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的不确定性及其与传统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因而在法学界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③从西方国家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看,美国学者提出的“公共信托论”和日本律师与学者共同提出的“环境支配权论”对环境权理论的贡献更大。
④我国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首见于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l l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此外,国务院在2009年和2012年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均将“环境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中国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体系之中。
⑤公众环境权益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占性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与利益。
环境权在公民要求国家保护环境或者据以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的意义上使用时,因其与公权力发生关系属于人权或宪法性权利,主要具有共益权的性质;当环境权用于私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因其具有自益权的性质而成为一种实质上的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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