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改颁布之前1982年,全国人大再次对《宪法》作出修改,修改后的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2条也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了规定。
从1982年至l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一些有关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及其环境资源主管部门以这些基本法律为依据制定了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除制定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外,我国还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合作,加入或签署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协定或双边协定,在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同时,我国还依法制定和颁布实施了包括大气、水质、噪声在内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和方法标准等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
至此,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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