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
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
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更早可以溯及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在中古时期的11世纪,西欧兴起了城市,环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便开始产生。现在欧洲有据可查的更早的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
2.18世纪中叶开始,铁路建设、道路建设以及对煤和水力等能源的开发促进了欧洲工业的全面发展,牧场以及森林在欧洲各地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19世纪以后,城市化的进程使生活环境卫生成为当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控制对象。除了污染控制立法之外,各国国内和国际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经济性自然资源,如森林、渔业资源等。1930年,罗马尼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并且设立了36个自然保留地。
3.在美国,l785年以后国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勘探开发的法律,准许开发西部土地并予以出售。
19世纪初叶,美国《宪法》确立了联邦资源管理制度和卫生安全保护措施的框架。为了快速地处理土地纠纷,还制定了矿业、木材、沙漠土地等联邦法律。
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进入都市化和工业化社会,日益增多的废气、污水、噪声和垃圾引发了美化城市运动,城市改良者开始意识到制定地方法律以控制地方的污染问题。从此,美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大部分。
4.日本在1874年建立了自然公园制度,1898年制定了《森林法》。l888年,大阪市因纺织厂煤烟污染发生了市民防止煤烟运动,因此大阪府制定了《煤烟管理令》。l912年日本制定了《工场法》对煤烟的规制作出规定。l919年制定了《狩猎法》以禁止和限制捕获野生鸟兽;于1920年制定《都市计划法》规定了“风致地区保全制度”;于1932年制定了《国立公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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