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司法审查制的理论基础
(1)司法权优越的法律传统。
在英美普通法传统中,司法权被认为是正义、权利的更重要的维护者。
法是永久不变的习惯,这些习惯的形成又有赖于通过司法裁判的发现和宣示。
(2)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原则。
三权分立的基本精义是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以达到相互平衡。
在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中,司法权更弱,为了使其能与强大的立法、行政权相抗衡,保持司法独立和维护三权之间的平衡,司法机关必须掌握违宪审查权才能实现“以野心对抗野心”的目标。
(3)“反多数”的政治理念。
①美国的制宪者基于建立“平衡的共和政体”的需要,采取司法权集中体制,体现了反多数 的政治设计。
②联邦更高法院的法官经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任命,不受民意检验。
③法官不直接对民意负责,也不代表多数利益要求,而是根据具有较强灵活性和柔软性的法律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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