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1)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其纠正,保证公安机关办案合法;
(2)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要求补充侦查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4.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5.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
(1)除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6.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对审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审。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宪法学》课程辅导。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