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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2014年05月2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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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更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地位

  全国人大是行使包括国家立法权在内的更高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更高地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更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更高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作为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主要处理更具有决定性的事务,其他事务通过宪法和法律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国家立法权是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处于更高地位

  全国人大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权审查和撤销地方各级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处于更高地位。

  (5)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全国人大产生并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更高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检察院,这些中央国家机关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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