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一)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
1.我国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同时,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充分尊重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区域特色。在保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统一的前提下,赋予了一些少数民族的特别权力。
2.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下确立了多样的民族自治地方,每一民族自治地方都建立了相应的政权体系。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表现的这种多样性构成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特征。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也可以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二)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需要对香港、澳门、台湾采取特别的政策。
我国“一国两制”方针实施在香港、澳门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并保留了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祖国统一的领导下,特别行政区在其事务范围内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即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实际上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组成部分所享有的权力。
在单一制下,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现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高度灵活性。这样,既解决了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开创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新模式。
(三)建立统一法律授权制度,解决权力分工问题
1.中央与地方在行政管理事务及其相应的立法上没有严格的统一的立法分工,除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外,中央和地方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地方的立法权、行政事务的管理权等需要中央的法律授权。
2.在我国单一制的结构形式下,中央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明确授权对地方事务实施管理或授予地方进行管理。体现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中央政府应有的权威性,也保证了中央对国家事务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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