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首都
(一)概念
首都也称国都、首府,在我国古代称京城、京师。首都通常是一个国家更高领导机关所在地,一般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二)我国首都
1.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第1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
1954年宪法确认该决议,但将“国都”改称为“首都”。
2.北京更早称为“蓟”,自金朝起,正式迁都燕京,改为中都。元、明、清均建都北京。
3.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胜利,平定北洋军阀,将北京改名北平。
4.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改北平为北京,成为首都。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宪法学》课程辅导。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