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点(26)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
有三层含义:
(1)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
(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3)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1)诚实守信的原则,要求当时人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信守合同,诚实行事,不欺骗对方。
(2)全面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
①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完成义务。
②适当旅行是指当事人除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款履行之外,还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期限、地点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3)协作履行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反映。
(二)合同履行的程序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为对价的两项债务。
(2)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
(3)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4)为履行的一方有对待给付的可能。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则部分履行的权利。
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①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
②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4、合同履行的主要步骤:
(1)交付。即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
(2)验收。
①验收的时间、地点;
②质量验收,对标的的质量(表面检验、性能检验、试用检验和仲裁检验)进行验收;
③数量验收。
(3)结算。
①现金结算,只适用于“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场合。一般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小的自然人之间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合同结算。
②转账结算。
③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结算。
补充:结算中的拒付。是指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中,付款人拒绝支付应付的款额。
(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识记合同变更的概念。是指在保持合同主体同一性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所作的改变。
2、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变更的是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标的的种类、数量、质量、合同性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价格或者报酬、违约责任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担保方式、所附条件等。)
(3)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4)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
3、识记合同转让的概念。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而合同的内容不变更。
4、合同转让的条件: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义务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2)法律规定应由有关机关批准登记的合同,转让合同时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3)合同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殊规定的,必须依照规定或约定转让。
5、合同转让的类型
(1)权利转让。即在合同依法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他人。
第一,权利转让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不能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
第二,转让的是合同中的权利,而不是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已放弃合同权利的让与人,在法律上仍得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转让的内容、条件、范围等,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2)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概括地转让给第三人。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承受;二是企业合并。
6、合同的担保
我国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是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六类: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财产;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笔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