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点(25)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重点掌握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同主体必须有法定资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有法定资格)
2、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必须合法。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1)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2)必须根据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3)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3、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2)口头形式,包括面谈、电话交谈等达成的口头协议。一般来说,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不应采取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如录音、录像等试听资料方式。
(二)订立合同的程序
1、要约,即订立合同的提议,或叫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即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必备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
(1)要约生效的时间。
(2)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补充: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只能适用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要约的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下。
4、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要约又称为接盘。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5、承诺的必备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三)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必须合法。
3、数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
4、质量,是标的的具体特征,也就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满足人的需要或生产的属性。
5、价款或报酬,简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一方支付的货币,它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现拒绝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等违约责任,对过错方追究的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国目前有四种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有关部门主持调解;
(3)请求仲裁机关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上写明采取何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2、合同的生效,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生效的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3、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合法,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无效的合同。
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能发生合同当事人期望的目的,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