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点(22)
第二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规则,损害国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市场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实守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它以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为表现形式;
(2)在行为结果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竞争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更终界定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利益的驱动;
(2)部分生产经营者商业道德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3)竞争规则不健全,立法滞后,社会控制不力。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解的商品的行为。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2)对商品质量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有效区分商业贿赂、回扣、折扣和佣金)
①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钱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③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俗称喊价、折扣、降价等,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记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是法律允许的。
④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中间服务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①以盗窃、利诱、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③更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或有奖销售行为。
(10)虚假宣传行为。
(11)商业诽谤行为。
(12)串谋招、投标行为。
①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
②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理解)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1、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3、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4、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进程;
6、破坏了社会技术进步机制。
(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意义
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1、必须维护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必须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
3、必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4、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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