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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2014年06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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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民认为自身环境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当或不法的政府决策或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影响或者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请求救济。当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当、不法政府与主管部门决策或企事业单位行为侵害时,可以请求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

  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公民诉讼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其宗旨不在于通过诉讼维护专属于原告的利益,而在于通过私人诉讼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这种诉讼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案例2.4

  2009年9月以来,昆明某公司在排污管网及污水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允许养殖户进入生态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造成村民饮用水源污染。2010年8月12日,昆明市环保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污染,赔偿全部治理费用和鉴定费用432万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为治理污染发生的费用417.21万元,并赔偿因此次诉讼产生的环境污染评估费1 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讨论:由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提示: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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