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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

2014年06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2月

  (1)三个方面的联系:

  第一,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第三,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

  第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并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因此民法的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趋向于主动。

  第三,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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