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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和研究

2014年06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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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

  总结:

  环境一般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即采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采用列举的方法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或者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

  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因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概念、划分依据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目的和性质也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也决定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不同价值取向。

  环境问题有第一环境问题(原生)和第二环境问题(次生)之分。环境问题的发展经历了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和国际环境问题时期,目前处于全球环境问题时期。环境法所要规制的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导致的第二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原因很多,从制度和决策层面分析,主要可以归咎于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以及国际贸易的影响等方面。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多方面的,应当综合运用科技、教育、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方法和手段。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阶段、发展阶段和完备阶段三个发展阶段。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界,可以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后者又可以分为产生阶段、发展阶段、改革完善阶段与强化阶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所以也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边缘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既是一门研究法规范的学问,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除了要运用传统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外,还应当注重对环境科学相关理论和方法的运用。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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