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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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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

  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为:

  1、当事人须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4、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况下无效:以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的;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不能仲裁的事项交付仲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通过胁迫手段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中既约定进行仲裁,又约定进行诉讼的;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未约定仲裁事项或对仲裁事项的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的;未约定仲裁机构或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以明确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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