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
根据各国立法、两法与仲裁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有效的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岛愿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除协议无效,对各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任何当事人在发生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时,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受理法院终止诉讼。如果有关法院无视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作出判决,那么当事人可以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作为拒绝执行判决的抗辩理由。
2、使仲裁员和仲裁庭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只有经有效仲裁协议的指定,仲裁机构才有权对仲裁协议中规定的纠纷事项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不得与仲裁协议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仲裁管辖的唯一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是不能取得管辖权的。
3、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这一作用已得到包括我国在内很多国家的广泛承认。这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法院就无权受理该争议案件,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并将该案交予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对此,各国法律均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法国1980年的《仲裁法令》规定:“当一项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的争执又被提交国家的法院时,该法院应宣布无权受理。”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诉讼,而当事人就诉讼中的争议订有仲裁契约时,被告提出仲裁契约,法院应以起诉不合法驳回之。”美国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出示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对法当事人拒绝时,法院应命令双方进行仲裁。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否认仲裁协议存在,法院即对此争执作出决定;如果决定有利于申请仲裁一方,就应命令进行仲裁,否则,驳回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基本前提
对于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一方未能自动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此项裁决。但法院在执行此项裁决时,如果认定该项裁决根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作出,按照《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被请求执行该裁决的法院也会拒绝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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