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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海上风险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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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风险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嘯、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其含义分别解释如下:

  1、恶劣气候

  一般是指每上发生的飓风、大浪引起船只颠簸和倾斜造成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相互挤压、碰触而导致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

  2、雷电

  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损害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害。

  3、海啸

  主要指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冇的地方下陷,有的地方升高,引起剧烈震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保险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

  4、地震或火山爆发

  指直接或归因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二)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一般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所谓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而是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1、搁浅

  是指船底同海底或浅滩保持一定时间的固定状态。这一状态必须是在事先预料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的。至于规律性的潮汛涨落造成船底触及浅滩或滩床,退潮时搁浅、涨潮时船舶重新浮起继续航行,则属于必然现象,不能作为保险上的“搁浅”事故。

  2、触礁

  是指船体触及海中的险礁和岩石等造成的意外事件。船只同沉船的“残骸”相接触,也可以视为触礁。

  3、沉没

  是指船体的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的能力。如船体的一部分浸入水中或者不继续下沉,海水仍不断渗人舱内,但船只还具有航行能力的,则不能视作沉没。(转于自考365)

  4、碰撞

  船舶与其他船舶或其他固定的、流动的固体物猛力接触叫碰撞。例如同码头、桥梁、浮筒、灯标等相撞。船只同海水的接触以及船只停泊在港U内与其他船只并排停靠码头旁边,因为波动相互挤擦,不能视为碰撞。

  5、失踪

  船舶在航运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达到一定时间,仍无消息,可以按“失踪”论处=这“一定”时间,并无统一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为6个月,也有定为4个月的。船舶的失踪,大部分是由于海上灾害引起的,但也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敌方的扣押,海盗的掳掠等。

  6、火灾

  它既包括船只本身、船上设备和机器的着火,也包括货物自身的燃烧等。引起火灾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的因素,如闪电、雷击等;有的是货物本身的特性受到外界气候、温度等影响而自燃,如黄麻、煤块等在一定高温下自己燃烧起来;有的是人为因素,如船上人员吸烟引起的火灾。

  7、爆炸

  一般是指船舶锅炉爆炸或船上货物因气候影响产生化学作用引起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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