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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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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领会]

  1.《证券法》的基本要求

  根据《证券法》第13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更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监管规则的细化

  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证券法》的上述要求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更近三个年度连续盈利,且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更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更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上市公司再融资应当有真实的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更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但金融类企业除外。

  3.对配股的特别要求[领会]

  配股是上市公司为募集新的资金,对现有的股东按比例配售新股的行为。

  为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要求拟配股公司除满足前述发行新股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规定:(1)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2)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如果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都属于配股失败。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4.对增发的特别要求[领会]

  增发是指已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拟增发的公司应当是有合理的资金需求的盈利性企业。它们除符合前述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更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除金融类企业外,更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简答]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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