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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担保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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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领会]

  1.信用卡担保的特点

  在申请信用卡时,发卡银行有时会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以保证居多,由第三方保证人为持卡人向发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信用卡担保的特点是担保责任范围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金额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持卡人未来透支而无法偿还的金额。在一般担保合同中,标的债务是固定的,因此担保人对债权人的义务也是确定的。信用卡担保则不然。如果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持卡人根本没有什么透支,担保人也不会对发卡机构承担任何偿债的义务。如果持卡人的未偿透支额高达数万元,担保人就要代为偿还这数万元的债务及其有关的利息。如果信用卡丢失而没有及时挂失,被他人冒用,则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就更难以把握了。

  2.信用卡担保责任范围的确定

  适用更高额担保原理,信用卡担保实际上是对信用卡有效期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更高额应为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更大透支限额。

  对于超过透支限额的部分,银行可以通过授权制度来制止相关交易,或者采取及时止付信用卡的方式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银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预防和制止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却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没有去做,发卡银行就应当对因此受到的损失自行承担经济责任,不得向担保人求偿。如果银行由于技术或其他障碍,无法及时了解和追踪信用卡持卡人的使用情况,客观上不能及时制止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时,信用卡担保人应当承担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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