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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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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领会]

  发卡银行要想使自己发行的信用卡被广泛受理,就必须选择一定数量的商家成为其特约商户,并与后者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与义务

  在这个协议中,发卡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对特约商户提交的合格签购单予以付款;

  特约商户的主要义务是:按协议约定受理银行卡,在审查签名或者相关单证时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按照交易金额大小向发卡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对于跨行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在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分配结算手续费;也可以通过协商,采取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

  [例题·单选题]王某在某宾馆住宿,使用银行卡结算,消费金额为1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收单银行在办理该项收单业务时向该宾馆收取的更低结算手续费为( )元。

  A.100

  B.200

  C.500

  D.1000

  正确答案:B

  2.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

  常见的是委托代理说。从操作实务看,通常是发卡银行主动约请商户受理信用卡,并将POS机安置在特约商户处。基于这个事实,发卡银行更像是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受理事务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现实中,特约商户不仅无权向银行收取委托事务报酬,反而须向发卡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结算手续费,这又与委托人地位相悖。

  3.无名合同

  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是以特约商户承认银行卡支付工具为核心内容的无名合同。特约商户愿意承担受理信用卡的义务,其获得的对价是来自发卡银行的保证付款的承诺,这样就扩大了潜在的消费客户群,有利于增加营业收入。目前对于该合同下发卡银行与商户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无法律规定,主要靠特约受理协议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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