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外汇担保的监管程序
外汇担保的监管程序[领会]
1.外汇担保的审批
我国外汇担保的审批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由该外汇管理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外汇担保合同的登记
经外汇局批准后,外汇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应当与债务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进行登记。履行担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所在地的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情况。
外汇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或者在无需审批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担保合同,依据现行外汇监管规章的规定,它们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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