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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我国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则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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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则

  1.设立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采用公司制,或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资格。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前者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为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以及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主要出资人是其他金融机构的,须经中国银监会认可。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需要经过银监会认可的是( )。

  A.商业银行

  B.租赁公司

  C.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D.财务公司

  答案:D

  (2)注册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的更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例题·单选题]按照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更低注册资本为( )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实缴资本。

  A.5000万元人民币

  B.1亿元人民币

  C.10亿元人民币

  D.100亿元人民币

  答案:B

  (3)从业人员。须具有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内部治理。须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5)营业场所。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自考365)

  2.业务范围[识记]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但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11)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主要监管措施(略)

  4.特殊经营规则——有关金融租赁业务的民事规定[领会]

  (1)合同解除权限制

  由于金融租赁的租赁物具有专用性质,而非通用设备,若承租人中途解约,出租人将很难将设备卖掉或重新出租。因此,金融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一般绝对禁止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免责

  一般情况下,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①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②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③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的维修、保养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适当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风险承担。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如果为租赁物投保,无论投保人是出租人或承租人,保险费都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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