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
1.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检查
银行内部设有稽核部门和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信托业务和保管业务等财务情况进行稽核,对银行的会计与账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2.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
(1)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一项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转于自考365)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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