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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笔记(12)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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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贷款通则》概述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了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金融风险。

  2.管辖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贷款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贷款的几项原则

  1.合法原则。

  2.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3.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及利率管理

  一、贷款种类

  1.按照贷款期限的分类:短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中期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含五年)。

  2.按照有无担保的贷款分类:信用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义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

  4.按照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来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短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现援助性贷款)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限制: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其更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计算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要办理贷款展期申请。展期限制主要有: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款利率和信息管理: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免息。

  第三节 贷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借款人

  1.借款人的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以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据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贷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应、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的贷款人同意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二、贷款人

  贷款人在我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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