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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

2014年05月0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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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1、成员可要求把符合合理程序和形式作为取得或维持协定第二部分第二至第六节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条件。

  2、在依赖核准或注册而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在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条件的前提下,成员应确保核准或注册程序能在一个合理期间内完成权利的核准或注册,以避免无保障地缩短保护的期限。

  3、《巴黎公约》第4条原则上应适用于服务商标。《巴黎公约》第4条是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4、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一成员法律规定的此等程序,行政撤销,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如异议、撤销或取消,均受第41条2款和3款所规定的一般原则的约束。

  5、经本条4款所规定的任何程序作出的更终行政裁决,应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1、透明度

  2、争端解决

  过渡安排

  1、对一般国家而言,期限为1年。

  2、发展中国家、正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的成员,再延长4年。

  3、更不发达国家,宽限期10年。

  4、《协定》第67条还要求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和更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金融合作,以实施本《协定》。

  机构安排和更后条款

  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进行国际合作,关于协定的追溯力,协定的审查与修订,对《协定》的保留以及基于安全理由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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