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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罗马公约

2014年05月0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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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一)邻接权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罗马公约》第1条指出:“本公约所给予的保护不触及而且也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不得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作出有损于版权保护的解释。”

  (二)国民待遇

  1、国民的含义:(1)对于表演者,表演在该缔约国境内发生、广播或首次固定;(2)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在其境内首先固定或出版;(3)对于在其境内设立总部的广播组织,广播由位于其境内的发射装置发射。

  2、国民待遇的授予

  《罗马公约》区别表演者、录音制品者和广播组织三种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国民待遇的授予。

  3、公约规定的保护。国民待遇应受本《公约》特别规定的保护和限制的约束。这就是说,如果某一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对其本国国民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也不得借口国民待遇给予低于《公约》特别规定的保护。

  (三)邻接权的内容

  1、表演者权

  2、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3、广播组织权

  (四)邻接权的保护期

  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本公约给予的保护期限至少应为20年。

  (五)保护的例外

  1、私人使用;

  2、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

  3、广播组织为了方便自己在广播中使用而短暂固定;

  4、纯粹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

  (六)电影中的表演者权

  根据公约第19条规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用于可视性或可听性的固定(即电影)上,第7条的规定就不再适用。这就是说,对于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表演者不能主张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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