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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中国税制”笔记串讲(14)

2012年07月23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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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产税制

  一、概述:

  (一)定义: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税的总称。

  (二)种类及其区别

  1.按征税范围的宽窄分: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的综合征税。

  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征税。

  2.按征税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分(所有权运动状态)

  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征税。如遗产税,继承税。

  静态财产税:是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定期征税,不论其财产的来源和未来的变化。如房产税。

  (三)财产税的作用

  1.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2.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鼓励财产继承人积极劳动,自食其力,防止腐化,避免私人财产的过分集中。

  二、遗产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1)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腐化。

  (2)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3)有利于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教,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3.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混合遗产税。

  (二)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设想。

  1.征收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税率要适中。

  2.采用总遗产税制。

  3.征税办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

  4.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1)境内居民对其境内外的全部遗产都要征税。

  (2)不在境内经常居住的人口,只对其境内的财产征税。

  5.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

  6.开征时机的选择:应尽快开征。

  三、房产税及其改革

  (一)概述

  1.定义: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出租房产的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意义:

  (1)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屋政策,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的租赁关系,以搞好城市建设。

  (2)有利于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纳税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

  3.计税依据:(1)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0%至30%的损耗

  (2)房租收入

  4.税率:(1)按余值计税 1.2%

  (2)按租金计税 12%

  5.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房产税改革的设想☆

  1.扩大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

  2.改变计税依据,即用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3.调整税率,适当提高税率标准

  四、契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在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订阅契约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是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而订立的契约

  3.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4.税率:为幅度税率3%~5%

  5.计税依据: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

  (3)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计税依据为所的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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