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十四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章 法的实施
(一)1、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饿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3、法的遵守的意义
①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4、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5、法的执行的特点
①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③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6、法的执行主要原则
①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②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更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7、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8、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的适用的特点
①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0、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
答: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
①当公民、社会组织和1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②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二)1、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更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那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①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②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5、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6、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7、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8、法律的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三)1、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2、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3、法律效益,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义主要有两点:首先,通过对法律效益的分析,发现影响法律效益的各个因素,包括常量和变量,甚至其中数量化的对应关系,以便人们通过控制和调整这些因素和变量,达到对法律实施结果与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其次,通过对有关法律效益的成分收益分析,实现法律效益的更大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4、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①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②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③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
④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⑤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
⑥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⑦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实现程度。
⑧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5、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等四个方面。
①个人方面的因素,即行为受法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
②体制方面的因素,是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③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
④法律本身的饿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它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明确、完整、和谐应当是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
明确,指法律规范的语言清楚,概念明确,法律规则指示清楚、公开,而且没有歧义。
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
和谐,要求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和谐包括两个具体要求:第一,法律、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合。第二,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当两个以上法律条款指向同一事项时,不会出现如果执行甲条款,就会构成对乙条款或饼条款“违法”的两难局面。
总之,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因素,并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改善法律实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四)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①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①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
②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①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②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③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五)1、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重要意义
①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③实行这项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④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2、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原则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要在法制实践中充分贯彻这项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与形形色色的违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封建残余作不懈的斗争。
②要看到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③要看到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是一致的。
④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不能由于责任人的家庭出身,或过去的功绩等等而对其的裁判偏离甚至违背法律的要求。
3、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答:①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②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③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4、实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意义
①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③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④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5、如何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
答:要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
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
第三,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