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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2006年08月2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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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更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 概述(选、简)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演变和发展:(选择)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更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 “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二、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所以,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著与所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存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更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在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更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互平行,各自独立;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

  标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与财产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只要求标识具有可识别性,不考虑由谁创作。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保护。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2001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涉及:

  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

  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4、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6、完善邻接权制度。

  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四、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著》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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