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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二十九章

2006年08月2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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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章:反不正当竞争(选、简、案)

  一、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

  我国《反》所称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点:

  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违反诚信、公正的原则。

  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在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分别制定反垄断、制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类对象(合并)。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理由:

  1、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及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2、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下列情形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1、商品假冒行为:

  (1)商品主体混同行为: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2)商品虚假标示行为: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1)与实际情况不符。

  (2)引人误解。

  3、侵犯商业秘密。

  4、商业诽谤行为:即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抵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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