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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费标准的复函

2022-01-06 09:11:03   文章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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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20〕103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教育考试院在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收取的报考费标准由45元/科·次调整为65元/科·次

二、上述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入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市教育考试院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票据购买证》收费事项与票据变更手续。

三、市教育考试院应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及时报送年度收支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比例稳定对主考高校的支持和投入,确保自考工作有序进行。

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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