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学办〔2022〕2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按下列十个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 申请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
(一)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非脱产生);
(二)主考院校为宁夏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自考生)。
第四条 申请授予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
(二)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两年内(以本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申请。
第五条 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直接授予学士学位:
(一)满足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二)非脱产生学位课程成绩全部达到 90 分及以上;自考生学位课程成绩全部达到 70 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成绩达到良好(80 分)及以上;
(四)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合格;
2.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3. 自考生在学期间,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国家统一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4. 在学期间,参加宁夏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第六条 不满足申请直接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满足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内容为三门学位课程的综合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须满足第五条(四)中任意一项。
第七条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教育考试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
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在学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八条 考试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宁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组织学业
水平测试和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
(二)考试时间:每年九月份报名,十月份考试。
第九条 申请办理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一)申请时间:每年十二月份提交申请材料;
(二)凡符合条件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学业成绩单、外语成绩达标证明、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原
件及复印件;
3. 毕业论文(设计)(附查重报告)纸质版(三份)及电子版。
(三)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并安排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院将资格初审合格且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的名单报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院负责打印并下发)。
第十条 在学士学位申请及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有权取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撤销其所获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22〕6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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