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票据法自考试题:案例分析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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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21年6月26日签发支票向李某支付货款,但张某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由于货物数量未最终核定,支票金额未填写。李某将支票背书给王某,嘱咐王某补填金额不可超过20万元。王某将金额记载为25万元,背书给唐某。唐某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张某的账户佘额不足支付为由退票。随后,唐某以张某、李某、王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问:
(1)张某签发的支票,其出票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某以未填写金额的支票交付给李某,该出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王某将该支票的金额记载为25万元,王某的填写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有效。因为出票日是指出票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不是事实上的日期的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有效。因为张某交付给李某的为金额空白支票,当事人将出票人授予的留白处补记的权利转托给被背书人使用。
(3)有效。王某行使的是补记权,金额超过支票的限额,为恶意补记,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行使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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