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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
(3)本案中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P158)
(2)本案中住房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权属于丁兰父亲。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P172)
赵伟复员时所得的20万元的复员费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是赵伟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P168)
(3)本案中的1万元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丁兰所借的1万元用于抚养子女和日常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P175)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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