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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6年2月刘晓健的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
(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无效。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以死亡为终止原因,除因以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P89)
(2)刘军对父亲有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P194)
(3)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刘军尚在,而且有赡养能力,所以刘晓健对其祖父没有赡养义务,刘军应当对其父承担赡养义务。(P227)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亲属关系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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