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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后打算做生意,妻子乙因与甲在经营方面意见不和,与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甲与乙结婚后打算做生意,妻子乙因与甲在经营方面意见不和,与丈夫书面约定:丈夫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存款全部由乙掌管。2009年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丙借款十万元做生意。甲的生意刚有起色便遭遇行情变化,2010年之后甲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债务到期后,丙开始向甲催还借款,甲称自己无力偿还,丙要求甲与乙共同偿还,甲拿出与妻子乙的财产约定协议,证明自己的生意与妻子无关,而丙对此并不知情。丙见索要借款无望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之间的约定对甲乙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2)对于丙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3)甲欠丙的借款应如何偿还?
  (4)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那么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P134)
(2)举证责任应该由甲乙一方来承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P135)
(3)本案中,丙不知道甲乙之间存在财产协议,丙应为善意第三人,甲乙之间关于财产协议的约定不应对抗丙,也即对此债务,应该用甲和乙的共同财产清偿。(P135)
(4)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该约定对之前的债务没有效力,只能对之后产生的债务有效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所以,对于本案来说,对丙没有效力,应当以甲乙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P135)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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