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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因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
(2)甲能否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没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自然血亲和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甲乙与丙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甲乙与丙的关系的解除协议无效。(P180)
(2)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甲可以要求其子履行赡养义务。(P194)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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