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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籍男青年甲,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荷兰籍男青年甲,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饰。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相机与之交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后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提问:(1)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
(2)假设甲青年25岁,是在乙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国旅游期间,甲看中一种玉器饰物,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1000套玉器饰物的合同。后因资金问题,甲反悔。甲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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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甲的主张无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故甲的行为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适用行为地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该公司登记地为乙国,故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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