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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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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知识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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