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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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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包括:
(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P408-409)
中国加入公约作了互惠保留声明,中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中国还作了商事保留声明,中国仅对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P410-411)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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