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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砖瓦厂。但该块地上的粘土很快被采掘枯竭,余某为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另外8亩耕地由砖瓦厂使用,村委会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余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余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38000元。余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基本农田8亩用于取土。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问:(1)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2)余某将基本农田用于取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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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无效。因为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因此无效。(P204)
(2)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P204)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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