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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红与张亮于2003年3月相识,一个月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7月,李红与张亮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2岁)。李红与张亮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14日,李红与张亮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红带着女儿搬离与张亮共同租住的房屋另行居住。2014年2月17日,李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亮离婚,同时提出女儿归自己抚养,要求张亮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夫妻共有的冰箱一台、电脑一台、液晶电视一台、热水器一台、电磁炉一台、电饭锅一个、煤气罐一个归张亮所有。李红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李红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案件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李红与张亮相恋七年才结婚,并且没有证据证实李红与张亮性格不合,双方当事人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可能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鉴于此,法院在经过李红与张亮同意后,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李红认为,自己与张亮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会很大,于2014年3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5日制作了编号为(2014)×民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案件的审理,由李冬、王强、李莉组成合议庭,李冬担任审判长,王铮担任书记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红:35岁,女,汉族,××公司员工,××省××市人,住××省××市××区×路×号。
  张亮:36岁,男,汉族,××公司员工,××省××市人,住××省××市××区××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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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李红,35岁,女,汉族,××公司员工,××省××市人,住××省××市××区×路×号。
被告张亮,36岁,男,汉族,××公司员工,××省××市人,住××省××市××区××路×号。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一案中,原告认为与被告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会很大,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长:李冬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王铮
2014年3月15日
(P169)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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