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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2015-11-26 16:12:26   文章来源: 新疆自考在线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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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2016年我区将使用汉、维、哈等三种文字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将2016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报名报考事宜简介如下:

  一、开考专业与课程

  1.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开考77个专业,其中汉文专业49个、维文专业22个、哈文专业6个,专科(基础科段)专业33个、本科(独立本科段)专业44个。开考课程790门(包括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等),其中汉文课程444门、维文课程266门、哈文课程74门。

  根据考委[2015]4号文件的规定和我区开考专业的实际情况,我区从2017年起将停考采购与供应管理(A020265专科)、销售管理(A020313专科、B020314独立本科段)、学前教育(A040101专科)、秘书学(B050104独立本科段)、水利水电工程(B080902独立本科段)、市场营销(A020207专科、B020208独立本科段)、物流管理(A020228专科、B020229独立本科段)、园艺(A090104专科、维)、土地资源管理(B020217独立本科段、维)。以上专业2016年起不再接受新生报名,从2017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

  2015年下半年停考的义务教育专业(B040125独立本科段),不再接受新生报名,自2019年起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民族、信仰和已受教育程度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规定,提交本人的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

  3.考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开考的各专业课程,但其本科毕业手续须在获得专科毕业证半年之后方可办理。

  三、报名办法及相关规定

  1.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报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新疆自考在线()公布介绍的网上报名报考流程办理网上报名报考手续。

  2.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网上注册、报考成功后,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到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交由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存档备查。

  3.根据相关规定,“公安管理”和“监所管理”专业统一由各地、州、市公安和司法系统负责集体办理报名报考手续,报名考试费由各地、州、市公安和司法系统收取后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

  4.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考籍的考生,网上报名参加该专业后续课程考试须持有本人该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其他专业考生不得跨专业报名参加护理学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

  5.考生因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网上报名报考的,可到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点现场办理报名报考手续。

  6.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规定,考生报考每门课程须按现行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通过网上报考的考生,采用网上缴费方式交纳报名考试费。报名确认后因故未参加考试者,所交费用不退。

  7.根据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教育厅《关于给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总复习时间的通知》(新教考办[1985]007号)的规定,报考者如系在职人员,可在临考前获半个月的脱产总复习时间。

  四、考试与报名时间

  1.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期分别为:

  ①上半年:2016年4月16日至17日;

  ②下半年:2016年10月22日至23日。

  2.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网上报考日期分别为:

  ①上半年:

  2016年1月5日至1月25日2016年3月1日至3月10日。

  ②下半年:

  2016年8月10日至9月10日。

  3.各地、州、市现场报名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由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和公布,考生可直接与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系。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每天上、下午考试时间分别为9:00-11:30和14:30-17:00(均为北京时间)。

  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按计划在统一时间内组织实施。

  2.考试地点统一设置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或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县(市)政府所在地。

  3.考试统一使用北京时间,考生应在开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座位通知单入场。考生迟到15分钟即不得进场考试,距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阅卷。考试试卷由试题纸和答题卡两部分组成,考生须按规定在答题卡上作答。每门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卷面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课程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科目课程的考试。

  5.《高等数学》(一)、(工专)、(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课程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经济类专业及其涉及数据运算的各门课程考试可以携带、使用不带程序、没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

  六、关于自治区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

  2016年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继续在全区组织实施汉、维、哈文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4月和10月,均安排在自学考试第一天,上午(9:00-11:30)《教育学》;下午(14:30-17:00)《心理学》,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报名时间与自学考试网报时间相同。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依据新疆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修订编写的汉、维、哈文版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

  七、自学考试免考相关政策

  1.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违规、违纪者除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自学考试专科及以上层次的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原合格的单科课程,其名称、代码、学分与现报考专业计划内课程相同,可按规定免考。

  3.公共政治课程的免考:

  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政治课程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4学分);

  各类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政治课程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4学分)。

  4.公共基础课程的免考:

  (1)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①专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②本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③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或《俄语(一)》、《俄语(二)》:

  ①各类外语(英、俄语)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取得原四级及以上合格证的;

  ③各类专业专科学过《英语》或《俄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俄语(一)》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或《俄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俄语(一)》和《英语(二)》或《俄语(二)》课程。

  (4)各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物理》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的《物理》课程。各类专业的专科毕业生《物理》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物理》课程。

  5.本科二学历(国民教育系列本科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免考规定:

  (1)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学历专业学习,凡相同层次专业中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按规定可以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50%.

  (2)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学习,可免考自学考试《基础汉语》(00574,8学分)、《大学汉语(二)》(11895,8学分)、《汉语泛读》(00577,6学分)。

  (3)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的学习,可免考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2﹢2学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3﹢1学分)。

  6.各类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不再加考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学习的考生申请免考“外语”加考课程,不再设置年龄限制。

  其他有关自学考试免考政策详见《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八、关于各类证书考试及相关政策规定

  1.2016年在全区继续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等证书考试。上述项目考试的具体报名要求和时间安排。

  2.根据规定,相关非学历社会证书考试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之间可按下列办法进行顶替和互认:

  (1)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或二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英语(一)》(00012)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三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英语(二)》(00015)课程。

  (2)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或一级以上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00019)课程或《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6、02317)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或二级以上级别“C语言程序设计”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00052)课程或《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00343)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02319、02320)课程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02277、02278)课程。

  (3)《英语应用能力A》(07507)和《英语应用能力B》(07508)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的《英语(一)》(00012)课程。

  九、考试成绩查询

  1.2016年4月份、10月份自学考试成绩,考生可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起通过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查询。

  2.考生亦可通过登录新疆自考在线()或教育信息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3.考生还可通过16885111自考查分专线电话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十、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

  1.有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的专业和课程,考生须在理论部分的考试合格后,按照规定报名参加相关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须待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方可进行。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及相关成绩的发放等工作,由各专业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有关具体事宜可登陆新疆自考在线()查询,亦可根据以下联系方式直接向相关专业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联系:

  新疆大学自考办:0991-8582934、新疆农业大学自考办:0991-8763606、新疆医科大学自考办:0991-4363643、新疆财经大学自考办:0991-7843846、新疆师范大学自考办:0991-4333984、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自考办:0994-2351429.

  3.部分主考院校为疆外高校的专业,其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发放等工作可与相关主考院校指定的以下助学或教学点联系:

  主考院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指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0994-2344193、2344965.

  主考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指定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教育训练科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0991-5586055.

  主考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指定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和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负责其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工作。联系电话分别为:0991-2655650、2643957和0994-5824376.

  北京交通大学主考的物流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和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将根据主考院校安排,另行通知。

  十一、关于毕业手续的办理

  1.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考试的考生,通过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申请办理本科专业和护理学专业毕业手续,须分别出示本人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专业毕业证书和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分别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10日前和下半年的12月10日前。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依照《申请办理自考毕业证书须知》(考生可登录新疆自考在线查阅)的要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则需延至下一办证周期办理。

  3.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集中毕业审核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下旬和下半年的12月下旬。

  4.本科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获取毕业证书后及时向主考学校申请办理。

  十二、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大纲教材变化情况和教材供应

  1.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全国考办已经对内容明显滞后的部分课程大纲、教材进行修订。2016年有国际金融等课程考试使用新编或修订的大纲、教材,具体见附件中课程名称前加注★的课程。新编或修订的大纲、教材的首次启用时间在附件中已经注明。

  2.考生应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的各专业考试用书目录和相关通知以及新疆自考在线中用书公告确定的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目录,到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自学考试教材专营书店购买考试用书与考试大纲。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文教材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教材与大纲的指定供应单位为乌鲁木齐科技图书有限公司(原名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342号,电话:0991-2618218、邮编:830002)和昆仑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29号,电话:0991-4821856、4822735)。乌鲁木齐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维、哈文教材的指定供应书店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458号,电话:0991-2864524、85511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教材专营书店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严禁销售、购买、使用盗版教材的规定,向考生销售和提供正版教材,广大考生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举报。

  4.部分委托开考专业的教材由有关委托开考部门(或主考院校)负责供应,考生可直接与有关委托开考部门(或主考院校)联系教材购买事宜。

  十三、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其它相关事宜

  1.课程变化情况

  (1)根据考委[2014]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6年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和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等5门课程。依据我区实际情况,已将以上5门停考课程做了调整和顶替安排。(见新考办[2015]25号文)。

  (2)根据考委[2012]4号文件的规定,2014年首次开考修订后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科),2016年继续安排《幼儿园教育基础》(课程代码12339)等11门课程的考试,为区分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新、旧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附件中相应专业栏分别标注“新专业计划”和“旧专业计划”字样。

  在本文下发后,如还有新的专业或课程实行统考,其考试安排将另行通知,涉及已有的公共课或共同课可按当年的统考课程安排予以安排考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将会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在命题时要将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4.2016年安排考试的“公安管理(本科段)”、“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机电一体化(专科、独立本科段)”、“农学(专科、独立本科段)”、“畜牧兽医(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分别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畜牧厅委托开考。

  5.秘书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因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专业调整,已没有该专业学位授予权。考生毕业后如有学位需求,可与国内其它有该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联系咨询。

  6.凡停考的专业,有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已取得的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停考专业考生依照考试计划若还缺1-2门课程未能毕业,可到当地自考办申请,我办将依据全疆申请登记汇总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十五、本简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邮编:830001.咨询电话:0991-26093470991-2699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督举报电话(考试期间):

  0991-2609346、0991-260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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