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涉港澳台、涉侨的结婚登记
涉港澳台、涉侨的结婚登记
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一方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有: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华侨一方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
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