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人工生育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及由来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殖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主要适用于夫妻双方不能通过自然生育,而借助医学科技手段,以人工方法生育子女的情况。
1978年7月,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在英国诞生,人工生育技术开始应用在临床医学领域。随着医学、生物等技术的发展,人工生育的方法逐渐增加,接踵而来引发了伦理学、亲属学、法学等众多领域的新问题。如何确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法学界首先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我国允许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之为辅助生殖技术。根据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明文禁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禁止以商业为目的的辅助生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