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文县202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告(二)
根据省、市、县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我县2022年下半年自学考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点设置
本次考试设置一个考点:四川省兴文第二中学校和山校区(地址:兴文县光明新城光明大道西段和山校区)。考点有多路公交车到达附近,考点无法提供停车场地,建议考生妥善安排出行。
二、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2022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其中,22.1次自学考试将于10月24日-25日进行,22.2次自学考试将于10月22日-23日进行。
请各位考生一定注意考试时必须持两证参考(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为避免进入考场时,因体温测量、身份识别等环节延误入场时间,建议考生合理安排出行时间,提前到达考点。
2.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10月10日9:00开始到10月25日14:45期间,考生要及时登录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zk.sceea.cn/)打印纸质准考证。请注意,在规定时间里打印的准考证才是有效的。
3.考生须准备好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具体作答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答题须知》(https://www.sceea.cn/Html/201702/Newsdetail_371.html)。
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一)考前防疫要求
1. 考生需在考前14天起,自行主动进行体温测量,做好每日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排查考生需在考前14天起,自行主动进行体温测量,做好每日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排查。
2. 所有参加202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进入考点时须主动出示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电子版均可)并领取核酸检测验证凭证、“健康码”绿码(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户端”或经当地政府认证的官方平台实名申领)、行程码、 有效居民身份证,扫场所码,接受体温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不能进入考点考试。
3.考生须准备好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具体作答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答题须知》(https://www.sceea.cn/Html/201702/Newsdetail_371.html)。
4.做好日常防护。考生自考前14天起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戴口罩、勤洗手。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减少聚餐聚会,不参加大型活动,非必要不离川。
5.若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或7日内有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须提前告知县教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831-8822564),经县卫健部门、疾控机构专业评估,县招考委根据卫健部门、疾控机构专业评估意见,综合研判其是否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二)考试期间防疫要求
1.考试当天,考生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接受相关检查,以免影响考试。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健康码”绿码、首场考试前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电子版均可)并领取“核酸检测验证凭证”、扫考点场所码,出示行程码,接受体温测量,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低于37.3℃)、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方可正常参加考试。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不能进入考点考试。
2.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非低风险地区、发热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3.考生入场若两次测量体温≥37.3℃,经县卫健部门专业人员研判后,按当地疫情防控最新规定要求处理。
4.考试期间,考生应遵守考点的其他疫情防控要求,自觉配合考点提供相关材料。考试中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的,隐瞒或虚假填报相关信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而影响公共安全的,若造成严重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兴文县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四、考试结束离场
1.考生不得早于当堂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离场。
2.考试结束后,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不得在考点附近聚集。
五、严格遵守考风考纪
1.考试将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施不间断视频巡查,省教育考试院将在考后进行视频回放,严查违纪舞弊行为,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积极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2.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3.对“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等涉考犯罪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给予严惩。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到兴文县教育考试中心(古宋镇中山西路588号)202、203室咨询或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31-8822564、0831-882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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