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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二章

2013年08月14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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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一、知识点

  1、公司法发端于17世纪初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其中影响力更大的是英国。英国更早被称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殖民公司。英美学者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我国学者支持德国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2、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主要的分水岭是南海泡沫事件,该事件是英国1720年匆匆通过《泡沫法令》的真正原因。

  3、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其促成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合股公司法》(1844年),该法采用3个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更低额;(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4、早期在美国,公司方面的立法属于州立法范围。

  5、更早提出公司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是法国。

  6、《欧洲公司条例》的具体情况:适用对象一定是跨国公司,必须在它总部所在的成员国注册登记,更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2万欧元等等。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

  8、2002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是:《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9、德国对世界公司法发展所作的第一个重要的贡献是1892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也成为更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

  10、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是世界上更早的公司立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当代更新公司法之一的法国公司法颁布于1966年。

  二、记忆

  (一)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的特色:

  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

  2、公司立法由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二)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

  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

  2、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

  3、在公积金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创造性,被各国公司法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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