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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金融理论与实务笔记第十一章:第二节

2013年08月13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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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的基本知识

  保险公司: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二)★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两大基本职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起到“千家万户保一家”的互助共济的作用。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合理衡量保险补偿的程度。

  2、更大诚信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与保证)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活动中更重要的原则

  损失补偿的方法:现金、修理、重置、恢复原状四种。

  保险补偿的限制:以实际损失为限,这是更基本的限制条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4、近因原则(引发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现代商业性保险业务由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再保险四大部分组成。

  1、人寿保险公司

  (1)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保险)——更基本的人身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收入保险、医疗费用保险、死亡与残疾保险)

  2、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3、再保险公司(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

  (二)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险形式实施的措施。(政府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性、强制性)

  1、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与对外经济开发相关联的业务)

  2、存款保险公司——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我国)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改革与发展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新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我国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化解风险能力不强;呈现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保险产品缺乏创新意识;许多保险公司在诚信经营方面存在问题。

  措施:增强保险业风险的识别。预警、防范和化解能力;积极引入创新所需要的人才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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