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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国税制复习资料第五章(3)

2013年08月09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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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营业税

  (一)1.定义: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1)征收涉及面广,包括第三产业的很多部门,可以发挥普遍调节作用。

  (2)征收项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政策性强。

  (3)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税将逐步增加,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二)我国营业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除工业,农业,商业,修理修配业。 P128

  2.纳税人: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3.税目:9个 P129

  4.税率:比例税率,分三档,3%,5%,5%~20%

  5.计税依据:营业额

  (1)公式:营业额=营业额×税率 (其中营业额一般为全值,但也有例外)

  (2)特殊规定:对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核定营业额 P132

  ①按当月提供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近期提供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公式: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④按外汇结算的营业额,按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排价折合为人民币,对金融保险业的折算汇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6.减免税

  (1)原则:①减免税权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②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一律不予减免税。

  ③统一减免税尽可能少,根据这一原则,只保留一部分政策性较强的免税项目。

  (2)免税项目:P132

  (3)起征点:按期(月)纳,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日)纳,营业额50元。

  7.纳税期限:金融业:一季度;保险业: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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